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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五大变化,航运企业必须知道
来源: | 作者:higoshipping | 发布时间: 2026-05-19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从16章扩充至310条,对航运企业影响深远。


一、国内国际运输规则统一了

过去什么情况?

国际航线适用《海商法》,国内沿海运输适用《民法典》,两套规则并行,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新法怎么改?

删除了原第二条的适用范围限制,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第四章统一调整。以后无论跑国际还是国内航线,海上货物运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

但有一点要注意:国内沿海运输的承运人责任更重。国际运输承运人只需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保证船舶适航,而国内沿海运输承运人必须在全部航程中持续维持船舶适航状态。航海过失免责和船上火灾免责,在国内沿海运输中也不适用。


二、弃货责任主体变了,托运人要当心

这是本次修订影响最大的一点。

过去三十多年,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新法第93条把这个规则彻底改了——托运人成为首要责任人。

两种情形要分清:

如果收货人自始至终没出现、没行使过任何合同权利,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只有当收货人已经行使过提单换取、货权转让等合同权利,其后才迟延或拒绝提取的,费用和风险才归收货人。

实务中这意味着什么?

只要收货人没换单、没提货,滞箱费、仓储费、拍卖亏空等全部由托运人兜底。不管你是 CIF 还是 FOB,不管有没有收全款,法律只认”托运人”身份。船公司可以直接在国内起诉追偿,一单弃货可能把全年利润都搭进去。

怎么办?

对高风险客户要求预付款或保证金;完善单证审核;建立货物跟踪预警机制;在合同里明确弃货费用的分担机制;必要时增加相关责任险种。


三、电子提单有了法律依据

新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新增专节,确立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

核心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

法定条件包括: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可识别、持有人可证明身份。

这为电子提单系统的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升单证流转效率、降低纸质单证成本。


四、船舶登记和融资更规范了

登记查询更方便:新法明确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解决了过去权属信息获取不畅的问题。

融资租赁更清晰: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

抵押权更公平:删除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的表述,与《民法典》衔接,保障抵押权实现更加公平。

这些调整直接影响船舶资产管理和融资安排。


五、绿色航运成为法定义务

新法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这不是口号,而是实打实的法律义务。

船长职责扩展:增加规定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

海难救助限制: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其他调整: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衔接规定;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加大船员权益保护力度,明确船员用人单位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保障船员休息、医疗等基本权益。


立法理念升级

新法首次确立两大核心价值取向: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这标志着《海商法》从传统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向”引领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升级,契合全球航运绿色、数字、智能的发展趋势。


企业该做什么?

立即学习:组织法务和业务部门学习新法全文。

修订合同:全面审查合同模板,调整责任划分条款。

风险预案:建立弃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客户管理:对高风险客户加强预付款或保证金要求。

保险配置:评估是否需要增加相关责任险种。

数字化布局:研究电子运输记录系统应用。

绿色合规: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机制。

船员权益:审查劳动合同,确保符合新法要求。


提醒:具体法律适用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重大业务决策建议咨询专业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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