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大宗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买卖双方通常不是采用固定价格的交易方式,而是采用公式定价等相对特殊的定价方式。在此类特殊交易方式下,进口大宗商品向海关申报时,需要格外注意申报价格的合规问题。
简要案情
某贸易公司B从境外进口大豆,并与供应商约定:发货前买方先指定一个期货价格为临时价格,货物到港后,双方再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算出最终成交价格,同时临时价格不可作为最终价格。相关货款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确定最终价格后再向供应商补付另一部分货款。
货物进口时,B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员工冀某直接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在完成“点价”确定最终价格之后,冀某明知申报价格比最终价格低,但未向海关报告,也未向公司高层汇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
海关缉私局侦查认定,冀某明知大豆的最终成交价格高于申报的临时价格,构成故意低报价格,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犯罪行为。经核定,冀某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50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6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冀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冀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
法律分析
“点价”是大宗商品交易当中常见的定价模式,通常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再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价格的一种交易模式。比如某公司进口电解铜时,买卖双方约定结算价格=LME期货价格+升水+利息。本案中B公司采用了“延期点价”的方式,即货物最终的实际成交价格在货物进口一段时间后才能最终确定,对于这种定价方式,从海关审价的角度,通常会认为最终的价格才是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最终价格与临时价格之间的差值,属于补付的货款,也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进行申报。因此,本案中冀某在明知最终价格的前提下,仍将临时价格申报为实际成交价格,故意偷逃海关税款,最终被认定为走私。
对于这种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根据《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44号),属于公式定价进口。对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由于存在两个价格,即合同签订时的暂定价格和一段时间后确定的结算价格,因此,在申报进口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公式定价合同项下进口的货物,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应向海关进行合同备案;
2.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3.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税款缴纳手续及其他海关手续;
4.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合规建议
大宗商品的进口数量、金额通常较大,如果涉及价格申报违法违规,很可能因为少缴或者漏缴税款金额较大而面临较高金额的行政处罚,如果是涉及故意伪报、瞒报的,更是会直接面临走私犯罪风险。因此,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1.进口前准确评估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公式定价管理范畴,若属于,应当按照公式定价的相关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准确申报;
2.如果所采用的交易方式较为特殊和复杂,较难进行判断的,建议提前就相关问题咨询专业机构,厘清贸易实质以及相应的价格申报规范要求,避免违规风险;
3.关注申报价格的完整性,准确判断利息、各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4.定期对进出口业务进行自查,如发现相关价格申报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郑银莹律师,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贸易、进出口合规和行政争议解决。从事海关实务工作逾20年,处理过大量纳税争议类案件,以及海关稽查、行政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在海关法律事务方面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特邀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