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实施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上述政策将从4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涉及天津、辽宁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这是启运港退税政策自2012年推出后,第五次“大扩军”。
此次获批作为青岛港配套启运港的,有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唐山市唐山港、天津市天津港、沧州市黄骅港、滨州市滨州港、东营市东营港、潍坊市潍坊港、烟台市烟台港、威海市威海港、日照市日照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盐城市大丰港、钦州市钦州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港,涵盖了山东、辽宁、河北、天津、江苏、广西、海南七省市的16个港口。
获批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可实现出口企业、启运港、离境港等多方共赢。
对出口企业而言,大大节省了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和在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可有效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国际贸易动力活力。
对启运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直接退税,出口企业缩短退税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更愿意就近从启运港办理出口,增加启运港吞吐量,实现出口企业和启运港“双赢”。
对离境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只有通过相应的离境港离境,方可在启运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可有效提升启运港与离境港之间的互通能力,扩大离境港集装箱业务规模,提升集装箱枢纽港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