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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 2026《海商法》新规:破解目的港弃货困局——谁订舱,谁负责
来源: | 作者:higoshipping | 发布时间: 2026-04-13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5月1日起,新《海商法》第93条正式生效,目的港弃货的责任主体从“收货人”变为“托运人”。这意味着,一旦买家失联或拒收,国内发货人将承担全部滞箱费、堆存费、仓储处置费等——这些费用很可能远超货值本身。


一、核心变化:从“收货人承担”到“托运人兜底”

这是新《海商法》对目的港弃货问题最根本的调整,彻底改变了沿用了三十年的风险分配逻辑。

1. 新旧法条对比


2. “谁订舱,谁负责”的含义

新规明确了“托运人”中契约托运人(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是承担弃货费用的第一责任人。

  • 风险转移: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订舱。但实际操作中,国外买方往往指定国内货代以货代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此时,该国内货代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一旦目的港弃货,船公司会直接在国内向该货代(或卖方的货运代理)追索所有费用。

  • 责任延续:只要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责任就会沿着订舱链条回溯到最初的订舱方,不再因货物已装船而免除责任。


二、弃货成本核算:为何损失可能远超货值?

过去发生弃货,发货人最多损失货物成本和运费。新规下,持有责任正在快速累积。


典型场景:一个价值2万美元的集装箱,若在目的港弃货3个月,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可能达到3万至5万美元,远超货值。船公司不仅会扣留该批货物,还可能向国内托运人发起跨境诉讼或通过中国法院追偿。


三、不同市场主体的应对策略

1. 外贸出口企业(卖方/工厂)

  • 锁定客户资信:对于采用FOB条款且客户要求放账(赊销)的订单,应通过中信保或第三方机构核查买家信用,警惕市场波动大或政局不稳地区的订单。

  • 优化贸易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因任何原因未在货物到港后X日内提货,卖方有权指令承运人退运或销毁,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且买方需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海运费、滞箱费、堆存费等)”。

  • 预付运费:尽量采用CIF/CIP条款,掌握对承运人的控制权,避免FOB条款下“货发出去,手无寸铁”的被动局面。


2. 国际货运代理(货代)

  • 明确代理身份:在订舱委托书、提单补料等所有文件中,明确标注“As Agent Only”(仅作为代理人),并以委托人(实际出口商)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避免以自身名义成为“契约托运人”。

  • 修订订舱合同:在与客户的《运输服务合同》中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追偿条款”,明确约定如发生弃货,货代有权向委托人(卖方)追偿所有垫付的费用,且委托人需承担货代因此遭受的损失。

  • 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在途货物,在船舶到港前3-5天即开始催客户通知国外买方准备提货。一旦发现客户回款异常或买方失联,立即启动退运或转卖程序,避免费用累积。


3. 跨境电商物流(卖家)

  • 规避低申报与敏感货:对于FBA(亚马逊物流)头程货物,若因关税暴涨或产品被封导致弃货,责任将由发货的物流商或卖家承担。应避免使用“双清包税”模式下的不规范申报,以防货物被海关扣押导致无人提货。

  • 购买弃货保险:市场上已有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的“运费险”或“物流责任险”,可将大额滞箱费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2026年《海商法》新规的核心是将目的港弃货的商业风险从承运人(船公司)和国外买方转移回国内卖方及货代身上。这倒逼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后海运时代”的风险管理体系,从“重订单”转向“重履约”,在追求订单的同时,必须同等重视货物的最终交付与提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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