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新《海商法》第93条正式生效,目的港弃货的责任主体从“收货人”变为“托运人”。这意味着,一旦买家失联或拒收,国内发货人将承担全部滞箱费、堆存费、仓储处置费等——这些费用很可能远超货值本身。
一、核心变化:从“收货人承担”到“托运人兜底”
这是新《海商法》对目的港弃货问题最根本的调整,彻底改变了沿用了三十年的风险分配逻辑。
1. 新旧法条对比
2. “谁订舱,谁负责”的含义
新规明确了“托运人”中契约托运人(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是承担弃货费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弃货成本核算:为何损失可能远超货值?
过去发生弃货,发货人最多损失货物成本和运费。新规下,持有责任正在快速累积。

典型场景:一个价值2万美元的集装箱,若在目的港弃货3个月,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可能达到3万至5万美元,远超货值。船公司不仅会扣留该批货物,还可能向国内托运人发起跨境诉讼或通过中国法院追偿。
三、不同市场主体的应对策略
1. 外贸出口企业(卖方/工厂)
锁定客户资信:对于采用FOB条款且客户要求放账(赊销)的订单,应通过中信保或第三方机构核查买家信用,警惕市场波动大或政局不稳地区的订单。
优化贸易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因任何原因未在货物到港后X日内提货,卖方有权指令承运人退运或销毁,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且买方需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海运费、滞箱费、堆存费等)”。
预付运费:尽量采用CIF/CIP条款,掌握对承运人的控制权,避免FOB条款下“货发出去,手无寸铁”的被动局面。
2. 国际货运代理(货代)
明确代理身份:在订舱委托书、提单补料等所有文件中,明确标注“As Agent Only”(仅作为代理人),并以委托人(实际出口商)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避免以自身名义成为“契约托运人”。
修订订舱合同:在与客户的《运输服务合同》中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追偿条款”,明确约定如发生弃货,货代有权向委托人(卖方)追偿所有垫付的费用,且委托人需承担货代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在途货物,在船舶到港前3-5天即开始催客户通知国外买方准备提货。一旦发现客户回款异常或买方失联,立即启动退运或转卖程序,避免费用累积。
3. 跨境电商物流(卖家)
2026年《海商法》新规的核心是将目的港弃货的商业风险从承运人(船公司)和国外买方转移回国内卖方及货代身上。这倒逼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后海运时代”的风险管理体系,从“重订单”转向“重履约”,在追求订单的同时,必须同等重视货物的最终交付与提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