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化安全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第一部专门性、基础性法律。
危化安全法覆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个环节,构建了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要求全面升级。企业主体责任更重,违法处罚更严。
一、概述
危化安全法共10章127条,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
危化安全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治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为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领域系统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与进出口相关的内容
(一)监管职责与法律适用。
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危化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二)目录与界定。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海关等部门制定、调整。
(三)进出口申报与文件要求。
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完整申报,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禁伪报、瞒报、漏报、错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包装与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检验合格。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五)登记与追溯。
进口企业须办理危化品登记,信息包括成分、特性、用途、流向等。建立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六)法律责任。
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经验,从组织责任穿透至个体责任,对违法行为普遍采用“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更强调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上限大幅提高,个人与单位双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三、对进出口企业的建议
为了推进危化安全法贯彻实施,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建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
一是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危化安全法核心条款、海关检验监管要求、安全技术说明书与标签规范、登记制度、法律责任(双罚制)等内容。
二是规范申报与文件管理,杜绝伪瞒报风险。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全面梳理进出口产品,精准判定是否属于危化品,避免漏报、错报;如实、完整向海关申报危化品信息,包括品名、成分、危险特性、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严禁伪报、瞒报、夹带危化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或修订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确保内容与产品实际危险特性一致。
三是强化包装与运输安全,满足国标与监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与危化品性质适配的包装,确保材质、型式、规格、单件质量满足要求,杜绝使用不合格包装;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化品,不得将危化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